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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西安市水务局 关于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9/28 15:17:07 次浏览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发改、住建、交通、水务部门、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部署要求,加快推动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交易担保制度创新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试点试行情况,现将我市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家最新担保制度改革政策要求,现将我市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要求明确如下:

(一)交易担保方式。在我市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支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以下交易担保方式:

1.现金保证金。主要指投标人通过银行转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银行支票、汇票等方式直接缴纳投标保证金。

2.保函(保单)。主要指投标人通过具有担保资格的金融、保险、专业担保等机构出具保函(保单)的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3.信用承诺。主要指投标人通过提交投标信用承诺书方式作出对投标项目的有关承诺,替代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交易担保工作要求。在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各方要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限制担保方式。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一般应当接受现金保证金、保函(保单)等多形式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不予退还的情形等。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以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单)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

2.投标人自主选择担保方式。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约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3.鼓励使用电子保函。在招投标活动中,鼓励投标人使用具有担保资格的金融、保险、专业担保等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积极吸纳具有担保资格、信誉良好的各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为交易担保提供服务,进一步扩大投标人担保选择范围。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逐步降低服务手续费用。

二、推进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我市关于降成本减负担的相关要求,推进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在前期试行试点的基础上,推行我市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

(一)实行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

1.适用范围。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估算价10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2.具体措施。在适用范围内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接受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投标信用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明确违反信用承诺内容的处置办法。投标人选择信用承诺方式替代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需在投标文件中递交信用承诺书,并作为投标文件有效组成部分,信用承诺有效期至少满足投标有效期时效。同时,投标人应在交易系统中填写有关信用承诺信息,并上传已签章的信用承诺书,交易系统将有关承诺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网站向社会公示;投标人违反信用承诺的,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条款进行处理,同时将履行承诺情况在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网站公示,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投标人在适用范围内的项目也可选择现金、保函(保单)等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3.其他相关事项。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并选择信用承诺方式替代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投标信用承诺书。个人参与投标的暂不适用本条款。鼓励其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推行信用承诺替代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降低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

1.适用范围。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估算价1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2.具体措施。在适用范围内的项目,招标人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其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降低投标保证金金额。

(三)推进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1.适用范围。全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2.具体措施。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条件和对符合差异化缴纳条件的投标人具体减免的投标保证金比例和金额,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且在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没有失信记录的,鼓励少收、免收投标保证金;对信用评价等级高、信用状况好的投标人,鼓励减少保证金缴纳数额。差异化缴纳条件设置参考示例见附件2,减免比例和金额由招标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符合差异化缴纳条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满足差异化缴纳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同时,投标人在交易系统中上传满足差异化缴纳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由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在开标评标过程中进行确认。

3.其他相关事项。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满足差异化缴纳条件方可视为满足要求。个人参与投标的暂不适用本条款。鼓励对信用状况优的投标人完全减免投标保证金。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政策宣传,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全面推进政策落实,确保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任务落实。

(二)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各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区域内招标项目的交易担保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虚假担保、强制要求现金担保、保证金退还不及时、无理由不赔付等行为监督,对违约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完善交易担保服务体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做好交易担保各项服务工作,调整优化交易系统的担保服务相关功能,发布具体操作指南,确保担保制度改革有效实施。依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各类交易信用信息和交易担保信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完善。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的通知/upload/202312/22/2023122215212317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