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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5/9 15:21:08 次浏览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陕建函〔2018〕18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工程招投标制度深化改革,我省成立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和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实行分离,咸阳、延安、安康、杨凌等市先后成立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还有部分市未成立,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模式和监管模式不统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依据省政府三定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际情况,配齐配强招投标监管队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西咸新区所辖管理区属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西咸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

  二、强化监管,规范招投标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重点加强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通过对工程项目发包申请备案、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中标通知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更换备案等环节审核,严格监督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

  三、建立招标代理企业库,严格代理机构管理

  严格按照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要求(陕建发〔2018〕67号),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企业应当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平台招投标代理企业库真实准确报送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对外统一公开,供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在平台进行更新。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定期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代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实行动态监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代理企业在一体化诚信平台进行录入不良行为并全省通报。

  四、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提高监管效率

  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活动,强化工程招投标过程信息化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为主工程建设项目应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包括计算机辅助评标、开标电子化清标、异地远程评标、招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电子信息化监督等。采用计算机清标系统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编制的IP地址、CPU、MAC机器编码等是否相同的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全面实行电子化清标工作,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加快推进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平台应用,加快实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省建筑市场诚信一体化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互用;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持续推进和逐步扩大企业信用人员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级诚信信息平台中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诚信不良行为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诚信不良行为投标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强化失信不良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六、推进工程招投标发包改革,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

  引导和鼓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对装配式建筑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完成后,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其承接的设计或者施工依法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合同涵盖的全过程各其他专业,可由总承包单位依法直接发包。

 七、强化个人执业信誉,提升市场执业行为

  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项目相应能力及业绩,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八、完善开评标制度,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方法。对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的,必须经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承包单位要按照招标最高限价提供履约保函,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审查时应从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发布平台数据库中查询投标企业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审查投标人资审文件,投标评标时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采用有限数量方法择优选择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项目估算价1000万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家,1000万以上的不少于12家;对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合格投标人应不少于7家。

  九、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维护市场公正公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将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面向社会公示。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中标信息,公布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载明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两场联动

  中标人应将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部或者监理机构组成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报送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平台,录入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更换。确因重病或者重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辞职调离中标单位、责令停职或者开除公职、取消或暂停职业资格的、以及招标人认为不称职等不可抗力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职需要更换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变更,并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与“现场”有机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照中标备案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

  十一、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健全完善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房屋市政工程标后专家评估制,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对评标专家评审情况和评标报告评估,提出评价建议,报送监管部门。强化专家职业道德管理,保守项目招标信息机密,严禁评标专家利用微信、QQ、短信等互联网手段将信息泄露,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规范地方法规制定,严格依法监管

  各市区要严格按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依法监管,按照“放管服”原则,修订清理一些与国家法律不一致,明显有矛盾冲突的地方法规制度。加快对地方法规梳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使招投标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公平、高效,为我省建筑业发展优化提升良好营商环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