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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2 10:35:48 次浏览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ZDDBG253325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9〕119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9-11-29

陕交发〔2019〕119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

为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升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为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坚实的农村交通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透明的原则,依据中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行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维护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公平、公正、诚信,节约招标投标活动成本,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能够按照各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顺利开展。各市交通运输局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省、市审批施工图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县级审批施工图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监督工作。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履行招标程序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公开招标标准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招标;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可由实施主体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和供应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可采取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方或供应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或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按照决策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方或供应商。

对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相对简单的“油返砂”整治工程、通组公路、通村公路完善工程及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项目,鼓励采取分批次打包、分片区打包、分等级打包、分类型打包、大路带小路等方式进行招标,吸引有实力的公路建设企业参与项目建设。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邀请专家对编制的招标文件审核把关。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招标人应当根据拟建项目特点、规模大小、施工组织等因素,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划分标段,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和标段划分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如招标人对具体项目提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在上报招标方案时阐明原因。资格审查办法原则上应采用合格制。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交通运输部关于清理规范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依法依规收取合法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三)加强招标信息公开

招标人应当在办理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5日前,向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书面说明项目具备的招标前置手续、标段划分、标段估算、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情况。应当按管理权限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公告应当在《陕西采购与招标网》(www.sntba.com)等省、市规定的媒介发布。已建成并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市,应同时在满足平台要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媒介发布的内容均应一致。

招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中关键内容在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其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四)强化评标过程管理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若开标时递交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数量,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并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人应当依法从相应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已建成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市,评标专家抽取交由平台统一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尚未启用的市,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建、完善和管理评标专家库。

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如实反映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的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五)规范合同管理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结果公示时,除公示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等常规信息外,还应公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同时应公示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和依据。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合同签订时,招标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严肃责任追究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研究,试点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为全省全面推行提供基础支撑;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招标投标的各类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提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投诉处理期间,监督管理单位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监督管理单位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对项目招标、开标、评标过程中及异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职务犯罪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记入从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质量诚信档案,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息库。省公路局根据各市交通运输局报送有关单位的信用记录,逐步建立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息库和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推动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和行业监管中的应用。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未按合同约定分包等行为的,按照合同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查处。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