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会综述 >> 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使本协会工作人员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因业务需要招聘工作人员,须经必要的考核后,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条 协会招聘工作人员一般要求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四条 新招聘人员试用期为半年。期满考核合格者,方能办理正式聘用手续,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协会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六条 按照劳资互惠原则,协会给予工作人员合理待遇(含三金)。
  第七条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月薪制。参照省内其他协会标准,新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先按2000元/月发放,然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协会发展状况逐步调整。
  第八条 协会积极为工作人员创造培训、教育等职业训练,并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国家有关职业考试。
  第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应尽义务,自觉维护协会形象。
  第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学习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熟悉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和程序。
  第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可就协会的发展壮大谏言献策。
  第十二条 协会对协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辞职时,应于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协会。
  第十四条 协会解聘工作人员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并于一个月前通知本人。
  第十五条 辞职或解聘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完成工作移交后方能离开。